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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手掌温热,纤细的手指微微僵硬,像是被我的动作吓了一跳。
在五指相扣的瞬间,我感觉到她的身体明显颤抖了一下。
她本能地想把手缩回去,但紧接着,却反过来把手指扣得更紧,像是在确认什么。
她的头轻轻靠在了我的肩膀上,柔软的发丝蹭着我的侧脸,带着淡淡的洗发水香气。
我顺势用右臂揽住她,把她搂进怀里,动作小心得像在呵护一件易碎的瓷器。
我们就这样静静地坐在图书馆门口的台阶上,冬日的阳光洒在我们身上,暖得让人有点犯困。
时间像是被按了暂停键,我猜大概沉默了几分钟?
但这沉默一点也不尴尬,反而有种让人安心的默契。
我能感觉到她在调整情绪,像是需要这片刻的安静来整理思绪。
我也没催她,只是轻轻摩挲着她的手背,感受她掌心的温度,静静地等着。
过了一会儿,春鹂终于开口,声音轻得像风拂过枯叶,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颤抖。
她低着头,目光依然有些闪躲,手指在我掌心微微收紧,像是在给自己鼓劲。
她开始简单地说起自己的家庭情况。
“我是单亲家庭,我没有见过我的爸爸,我出生的那年,他牺牲在了西南的阵地上。我关于他唯一的记忆,就是那枚沉甸甸的军功章。”她的语气平静得像在叙述别人的故事,却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沉重,“妈妈一个人把我拉扯大,起早贪黑做生意,才供我读了大学。”她停顿了一下,像是被回忆刺痛,嘴角微微抽动,“我学法学,除了……昨晚跟你提的那些性癖,还有个更重要的原因——我想多赚点钱。”她抬起头,眼神里燃起了一团火,声音逐渐放大,“我要用自己的本事,让我妈过上好日子,再也不用为钱发愁!而且,法律……法律是武器,是能保护那些被欺负、被践踏的人的武器!我要用它帮那些无助的人,替他们讨回公道,让这个世界少点不公平!”
说到最后,她的声音几乎在颤抖,洪亮而坚定,像是整个人都被一股热血点燃了。
她猛地抽回被我握着的手,站在图书馆的台阶上,双手攥拳,挺直了背脊,毛呢大衣的下摆在风中微微晃动。
她的眼神亮得像夜空里的星,带着一股不服输的倔强,连路过的学生都不由得投来好奇的目光,仿佛被她的气势震住。
她的理想,像一团炽热的火焰,狠狠窜进我心底,点燃了某个早已被现实浇灭的角落。
我当律师这些年,早就习惯了法庭上的尔虞我诈,早就忘了当初那个想“匡扶正义”的自己。
可她这股纯粹的、近乎天真的热血,却让我心跳加速,像是找回了多年前的理想,那个满腔热忱、相信专业和正义能改变世界的年轻人。
“好了,我们回去学习吧,林然大哥。”她转过身,冲我咧嘴一笑,眼睛里满是斗志,像是一个渴望战斗的小战士。
“这次我一定要考上!不只是为了我自己,也为了那些等着我去帮助的人!”
我站在图书馆门口的台阶上,仰头看着春鹂,眼神里满是崇拜。
我怎么也无法把眼前这个热血沸腾、独立倔强、眼中闪烁着光芒、心中燃烧着火焰的小姑娘,和昨晚那个赤裸着被我捆绑、柔声求我调教的小M联系在一起。
她的背脊挺得笔直,像是整个人都在发光。
可现实就是这么神奇,正因为过于离谱反而格外真实,仿佛她身上每一个矛盾的碎片正在拼凑出一个鲜活的灵魂。
我站起身,与她并肩而立,忍不住咧嘴一笑:“大学生,我越来越喜欢你了。咱们一起加油,我一定拼了老命,帮你实现这个梦想。”
她转头看我,眼睛弯成月牙,笑得像个阴谋得逞的小狐狸:“林然大哥,这可是你说的,不许反悔!”她轻轻撞了下我的肩膀,抓起书包,“走,回自习室,继续战斗!”
下午的图书馆自习室比上午安静了不少,阳光透过高大的玻璃窗,洒在书桌上,留下斑驳的光影。
她把复习资料摊开,笔记本上密密麻麻的手写笔记和五颜六色的荧光笔标记显得格外认真。
相比上午她低头埋首的模样,下午的她多了几分轻松,偶尔会抬头跟我聊两句,或者偷偷塞给我一块她从书包里翻出来的巧克力,笑眯眯地说:“学习得补点能量,林然大哥!”
我坐在她旁边,手里翻着她推过来的一本《刑法学案例分析》,脑子里却还在回味她上午那番热血的宣言。
她的专注和活力让我有点恍惚,像是又回到了大学时代,那些熬夜啃书的日子,只是这次身边多了个让人心动的女孩。
过了一会儿,春鹂突然停下笔,推了推眼镜,把笔记本翻到一页案例,语气里带着点兴奋:“林然大哥,这道题我研究了好久,总是想不明白,你帮我看看!”她把笔记本推到我面前,指着一段手写的案例:“A在受到严重暴力侵犯的情况下实施正当防卫行为,防卫行为让不法侵害人B失去生命表征。A以为B已经死了,因为被B虐待积压了多年愤怒,向B的‘尸体’连续捅刺三十多刀。假设B在A捅刺时还没死,无法判断B是死于A的正当防卫行为,还是死于A泄愤的捅刺行为。请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分析本案中对A定罪量刑的可能性(至少写出3种)。”
我没有多想,脑子里迅速调出相关法条,开始为她详细分析。
“你看嘛,A在这个案例中,有两个行为对不对?一正当防卫行为,二泄愤的捅刺行为,两个行为应该独立评价。”
“先看正当防卫行为,A面临的是B严重的不法侵害,比如暴力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等,看到‘严重’两个字,你想到什么?”我提问道。
“无限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也就是对穷凶极恶的歹徒进行防卫,不用考虑防卫过当,对不?”
“可以啊,法条记得很熟嘛。对,因为正义不能也不应该向非正义妥协,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在案例里,就是A即使造成了B死亡的后果,也不构成犯罪。”
“那我们接着评价A的第二个行为——捅刺泄愤的行为。这里会有很多可能性,题目没有明确。你们现在的考试题目已经这么开放性了吗?这种考法对日后的实务会很有帮助,因为每个案子或多或少都有差别,嫌疑人不可能是按法条或教科书犯罪的。”
“我们假设,案件侦查过程中,法医能够认定致命伤是哪个阶段造成的。会有哪些可能性?”我问。
“如果致命伤是正当防卫阶段造成的,A应该是无罪?哦,不对,侮辱尸体罪,因为后面捅刺的行为是侮辱尸体。”春鹂回答。
“如果致命伤是捅刺阶段造成的……那还要分析A的主观心态和行为后果。主观方面,A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案例中,A在实施捅刺时主观上认为B已经死亡(即无生命表征),其捅刺行为是出于泄愤,而非希望或放任B死亡。从主观上看,A缺乏‘明知’B未死亡并导致其死亡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春鹂分析的头头是道。
“客观方面:A的捅刺行为直接导致了B的死亡,且捅刺三十多刀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和危害性。虽然A误认为B已死,但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B的死亡结果。根据《刑法》第15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A在未确认B是否真正死亡的情况下,贸然实施极端暴力行为(捅刺三十多刀),属于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B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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