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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问律师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刘律师说:&ldo;证人与周林志是上下级关系,鉴于周林志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冲突,其证言缺乏客观真实性。&rdo;
轮到我表达意见时,我说:&ldo;证人证言完全不可信,而且与周林志的说法存在矛盾。周指我病好出院后,把住院费和购买纯净水的发票给他报销,而会计的说法是周林志得知我住院后,即表示要送钱给我,并且购买纯净水的发票是会计本人去弄的假发票。两位证人的证言无法相互印证。&rdo;
审判长回头问公诉人有什么意见,秦道炯说:&ldo;两位证人在送钱给被告这个主要事实上可相互印证。&rdo;
审判长确认公诉人再无其他证人笔录需要质证后,问:&ldo;被告代理人,你是否有证人证言需要提交法庭质证?&rdo;
刘律师:&ldo;有。我受当事人委托,开庭前本来准备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全伟和张文生出庭作证,开庭前交换证据时,经法院和公诉机关一致同意,改为当庭宣读证人证言。&rdo;
接着,律师宣读全伟证言。全伟是公司财务经理,他证实了如下事实:1、公司有清欠提成的奖励规定,凡2年以上的逾期应收帐款,收回后都按规定比例提成,我收回一笔本来已经做了坏帐处理的欠款,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拿到提成7万元;2、拿到这笔提成的时间在1998年9月,公司有正规的支出凭证,他把现金当面交给我时打了收条;3、据说这笔属于我个人的奖励最后大部分用于了公务开支,但具体支出情况只有我本人清楚。
公诉人和我都没有对全伟的证言提出异议。
刘律师紧接着宣读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张文生的证言。张书记证实:1、公司对收回逾龄、不良应收款的奖励规定,是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商定的,并且报了上级公司备案,正是因为这个规定的出台,收回了将近1个亿的逾龄、不良欠款;2、他本人在1998年7月中间收到过我给了一笔年中奖励,当时打了收款条,钱是从哪里来的他不清楚;3、他在笔录中特别表示,我是一位有能力、有业绩、有高度责任心、廉洁奉公的好领导,平时一贯强调既要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又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他个人不相信我有任何违法犯罪问题。
公诉人和我对张书记的证言同样没有异议。
上午公诉人对我讯问时,曾经提及我拿到那笔7万元清欠奖励的事,但当时公诉人似乎只是随便问一下,并没有深究。若非此前我从王法官的提审中,敏感地察觉到了公诉人的真实意图,后来在律师会见时,提醒刘律师请全伟和张文生副书记就此事做出详细说明,在后来的法庭辩护环节就会搞得相当被动。现在听了两位证人证言,我知道这笔我个人的提成奖励,领款时间发生在我给领导班子发放半年奖之后,对6万元的贪污指控我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我相信,并非所有被冤枉的被告人都有我这样的幸运‐‐若非王法官明察秋毫,在开庭前提审我的讯问中提及此事,引起我的高度警觉,然后我与律师商量好了取证和应对措施,没有人会记得几年前发生过的每件事情的准确时间。
结束证人证言的质证之后,审判长分别询问公诉人、律师和被告人是否还有证据要出示,我们都说没有。
于是审判长宣布:&ldo;今天的法庭审理到此结束,13日下午1时仍在本法庭继续审理。现在休庭!&rdo;说到最后四个字的同时,他拿起面前的法槌敲了一下,然后站了起来,转身从法官专门通道走出法庭。
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的庭审笔录并没有当场交由控辩双方确认。在审判长宣布休庭之后,公诉人和律师纷纷离开,同时两名法警将我带离法庭。
我在离开法庭时,再向旁听席上寻找亲人和朋友的面孔,匆忙之间只看到好友王立波,来不及找到其他亲友就被带离法庭。鉴于王立波与人民陪审员胡董事长的特殊关系,看到他专门从北京赶来旁听,给了我极大的心理安慰。
在返回看守所的路上,坐在我身边、负责押送我的法警和善地问:&ldo;对今天的开庭感觉怎样?&rdo;
我看他并无恶意,实事求是地说:&ldo;从事实和法律上讲,不但彻底推翻了公诉人的指控,而且我无罪的证据铁证如山。不过,你们法院若是判我无罪,一定会受到强大的政治压力。&rdo;
这位法警以同情的语气对我说:&ldo;你能这样想最好。象你这个级别的干部,进来了就不要想无罪释放,二中院历史上还没有这个先例。人生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挫折,想开些吧。&rdo;
我没想到一个普通法警居然有这么高的见识,不由对他刮目相看,我由衷地感谢道:&ldo;我明白,谢谢您的宽慰!&rdo;
在我被法警送回到看守所时,已经过了晚饭时间,由此推算,下午庭审就证人证言部分的质证花费了将近5个小时。因为庭审过程惊心动魄,我始终思想高度集中,完全感觉不到经历了那么长的时间。书包网txt小说上传分享
204、自我辩护(1)
第六章 终生难忘的自我辩护
204、自我辩护(1)
第一次开庭的当天晚上,我详细整理了庭审中的关键证据。此后几天,我对《自我辩护书》做了多次详细的补充、修改,最终形成了万字的定稿。
《自我辩护书》完成之后,我对自己无罪释放更加充满了信心。我急切地盼望在法庭辩论中将公诉人驳得体无完肤!
13日下午1点准时开庭。旁听席人的人数减少了三分之二,只有不到20余人,我被带上法庭时,一眼就看到了坐在前排中间位置的外甥女、我堂弟程平等人。
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紧接着说:&ldo;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rdo;
公诉人几乎重复了一遍起诉书的指控内容,没有任何新意。让我难过与气愤的是,尽管质证阶段已经推翻了证人的虚伪证言,公诉人完全熟视无睹,仍然照搬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依据。
接着是律师发表意见。刘律师显然比公诉人用心了许多,多次引用前次开庭中揭示的证据来反驳公诉书的指控事实不能成立,论据部分则基本引用专家论证书的意见。
审判长又让公诉人和律师分别针对对方发表的意见做了一次发言。公诉人和律师基本上是各说各话,几乎没有交锋,更没有出现电视上常常看到的那种你来我往、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场面。
在公诉人和律师分别进行了两轮发言之后,审判长宣布:&ldo;现在由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rdo;
这冷静地扫了公诉人一眼,低头看了一眼准备好的《自我辩护书》,开始了后来被临江司法界知情人士称为&ldo;临江有史以来被告人逻辑最严谨、内容最丰富的精采辩护&rdo;。与刘律师主要从法理、程序角度为我辩护不同,我在自我辩护中直击本案的关键事实,从而突显案件实体的荒谬。象我这样背后有高层批示的冤案,若不能从实体上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光从法理、程序上提出异议,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制度下,必定死无葬身之地!
我以尽可能从容、镇定、真诚、理性、抑扬顿挫的声调,宣读了自己精心准备的《自我辩护书》全文(除隐去人名、地名、个别数据外,无其他任何改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感谢法庭给我这个自我辩护的机会!经过前面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本案的主要事实已经清楚。我不想在一些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问题上借借题发挥,仅就本案涉及的关键事实陈述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关于指控我贪污6万元问题
(一)6万元钱有明确的合法去向
1998年7月中旬,我让刘心宇从他掌管的董事长基金,也就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小金库中拿点钱给公司领导发半年奖。刘讲帐户上暂时没有钱,我让他多少凑一些。过几天他给了我6万元钱,随后我给曹志雄2万元,钱文韬、姚丽各万元,张文生副书记5千元,我自己拿了5千元。发给其他领导的资金都有收条,相关证人当庭做了确认。
我到底该不该拿这5000元?说实话,我是公司&ldo;一把手&rdo;,其他领导都拿了奖励,我拿比他们更少的奖励并不过分,何况我把属于自己的个人奖励都用于公务开支,说我存心贪污这5000元钱,实在不合常理。我之所以拿比其他副手更少的奖励,主要是考虑到群众影响,不能自己拿更多的奖励。
公诉人认为给其他领导发奖励的万元属于我个人另外一笔清欠奖励,而从小金库中拿到了6万元被我贪污了,我认为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时间上不对,我发奖励的时间是1998年7月中旬,而我拿到那笔奖励的时间是1998年9月,有证人出具的收条、公司南方证券帐户资金变动情况证明、公司财务支出证明和证人证言相印证,简单地说发奖金在前而我拿奖励在后;其次,我没有理由一边冒坐牢的风险贪污,同时又把自己应得的奖励用于公务开支;第三,钱混在一起就无法区分,最终我用于公务的开支大于从小金库中支取的金额,所以不存在贪污的主观意愿与客观事实。
(二)所谓上交管理费纯属误解
大约2001年3月,也就是检察院派人进驻公司查帐后不久,我让公司主动自我清查、清理,一天曹志雄、钱文韬、姚丽中的三人一起来家里找我,跟我讲刘心宇管理的董事长基金帐不平,差了6万元,让我补一个手续,并说是华贸东南集团成立后不久付出的。当时,我下意识地想起上交过上级公司管理费的事,就让经办过此事的姚丽、钱文韬两人,让他们补写了一张上交管理费6万元的支付凭条,时间上按公司成立的日期推测写了1998年6月。因当时姚丽提醒我只有北京上级公司5万元的收条,我就把6万元特意分成两部分来写,特意注明其中5万元有收条。这纯属正常人都会发生的记忆错误。以上事实,证人曹志雄、姚丽、钱文韬虽然不予证实,但有关本节事实以三人陈述与现有书证相比较,明显看出他们因害怕烧身而还原说出事实真相‐‐姚丽、钱文韬甚至否认我曾给我他们5万元上交上级公司管理费的事,而这一事实得到了上级公司的确认,也被公诉机关所认可。
至于公诉人质疑我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为何没有提到发奖金的事,而一直坚持6万元上交了上级公司管理费之说,是因为在我被&ldo;双规&rdo;和刑拘前谈话中,我确实曾谈到可能发了奖金的事,但立即被办案人员粗暴打断。他们告诉我,发奖金的事已经查清楚不必讲了,让我谈清楚&ldo;11万元上交管理费&rdo;的事。这进一步强化了我的错误记忆。直至我在2002年8月收到第一份起诉书,指控我贪污这6万元钱,经长时间苦苦思索,我才恍然大悟,想起了1998年7月给公司领导发半年奖的事,明白这6万元用于所谓上交管理费从一开始就被自己的错误记忆误导了。后来告之代理律师,取得了已经呈交法庭的相关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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