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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第1页)

事实上,2000年初刘心宇拿来一份准备去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法人股过户的《法人声明书》找我,内容是两家公司自愿以法人股按净资产价格每股元抵债,请深交所准予办理股票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与深交所无关。刘心宇跟我讲,两家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曹总,因为深交所只认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声明书必须由曹总签署,而公司规定任何合同、协议必须由我签字和书面授权,这个声明书虽不是合同、协议,但由于涉及法律责任问题,最好请我亲自去跟曹总打一个招呼。我于是带着刘心宇一起去找曹志雄,让他签署了那个声明书。这就是我所知道的股票协议转让的全部事实真相,即我只知道法人股按当时净资产协议转让。《声明书》的内容、形式虽然与那个抵债协议相似,但性质完全不同,完全不涉及所谓流通股的协议转让问题。

4、我在1999年3月9日审批刘心宇报送的两份&ldo;阴阳&rdo;报告虽有疏忽之处,但并无过错,更导致不了康达股票违规操作的后果。

(1)从刘心宇的报告上看不出任何涉及将流通股所谓协议转让的违规问题。刘心宇在两个报告中提到用康达股票折价抵债,稍有证券常识的人都知道,可协议折价转让的只能是法人股,何况在我印象中流通股早在1998年6、7月份就全部抛售了,只有一些法人股可按净资产价格依法协议转让。

(2)我从来没有看到过那两个&ldo;阴阳&rdo;协议。印象中,签署刘心宇送来的报告时我没有细看,只随意问他报告里提到的这个协议是怎么回事,何时签署的,刘心宇说&ldo;这只是一个内部抹账手续,不是对外协议,属于曹总分管的范围,年初他就签了,您放心好了。&rdo;我想既是办理内部抹帐,的确属于曹志雄的分管工作,报告中又提到&ldo;按公司领导年初批示&rdo;,我以为是曹志雄有什么批示,无非让我例行公事确认一下,就签了同意。质证中,刘心宇说不清楚当时给我报告时是否附了那个协议,且坚持协议的实际签署日期在1999年9、10月间,协议标注日期是倒签的,这说明他给我那两个书面报告时,报告中所说的协议根本就不存在,这印证了我当时没有看到协议以及刘心宇蓄意蒙骗的的事实。

(3)股票操作上的违规行为早就发生,并非我的批示&ldo;同意&rdo;造成了低价折股的违规后果。正如前面提及的那样,早在1998年6、7月间刘心宇就有违规藏匿资金和股票的行为发生,刘心宇所谓通过南方证券公司和深交所实现了流通股按净资产协议转让的说法,更是违背常理、不值一驳的谎言,无论是从现有证据和国家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上看,将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行为是无效、无法实施的,根本就不存在股票的协议&ldo;过户&rdo;,而只是两家公司帐户现金的往来。资金划拨本来必须有我的书面授权,刘心宇却没有取得任何授权、刻意违规操作,并推说是实现了流通股的协议转让。

(4)关于藏匿的剩余30余万股康达流通股于2000年6-11月间&ldo;过户&rdo;到东南贸易集团下属企业的问题,同样是刘心宇依据他擅自制作的、由曹志雄签署的那份违规、无效协议,通过抛售股票后的资金非法转移来实现的。这些股票是何时抛售的,所得现金又是怎样以&ldo;股票&rdo;的形式&ldo;过户&rdo;到了东南贸易集团,我完全不知情,更不用说取得了我的书面授权。

5、将康达股票法人股按净资产价格协议抵债是合规合法的,公诉人指控法人股转让存在亏损不符合事实。

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法人股转让可由转让、受让双方协商定价,也可通过拍卖市场进行,净资产只是作为一个参考。财经常识告诉我们,与股票转让价格关联度最大的并非股票净资产,而是上市公司未来几年的预期收益、毛利率、净利润率、经营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事实上,目前法人股的转让价格一般只是其净资产的60-70,即使能公开交易的流通股,其股价有时也有跌破净资产的情况发生。

一项交易是否合理、合法,关键是看交易方式是否合法,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因此,即使康达股票是以每股元的净资产转让的,也不存在低价折股的问题,何况到深交所办理过户时的实际转让价格是元。

制作法人股转让协议的时间是1999年9、10月间,当然只能依据1999年半年报披露的净资产来定价。况且,所有证人都当庭证实,我只是原则性地同意法人股按净资产价格转让,从来没有关注过这个股票的净资产到底是每股元还是元或是元,何来徇私舞弊之说。

综上,起诉书认定法人股按净资产价格转让存在亏损,既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也与目前市场上法人股普遍按每股净资产60-70作价转让的实际行情不符,因此追究我的法律责任则更是毫无依据!

在念到上面最后一句的时候,我有意加重了自己说话的语气,表现出对临江市检二分院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极度不满。法庭上仍是鸦雀无声,我感到所有人的目光都盯着我。书记员甚至时常忘了自己的职责,长时间停止电脑录入工作,而专心听我逻辑严密、深入浅出的辩解。

一位法警给我端来一杯纯净水,我点头对他表示谢意。喝了一小口水之后,我继续做自我辩护。书包网bookbao8想看书来书包网

207、自我辩护(4)

(三)我不知道东南贸易集团虚增利润的问题

1、公司利润在正常合理范围内,我从未发觉有异常。

东南贸易集团主业赚钱不多、利润主要来源于证券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人皆知。公司成立之初,股东会和董事会就确立了&ldo;以传统主营业务为本保规模,以证券投资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创效益&rdo;的经营思想,用大量资金投资于证券经营业务,投资部掌握了公司几乎全部的现金,主要从事新股申购和国债回购等收益稳定、风险较少的业务。1999年投资部掌管的现金有近2亿元,2000年有亿元左右。按提交法庭质证过的公开资料,1999年、2000年证券一级市场的年均收入率约24,以此计算2亿元的证券业务投入,可获得48000万元利润,加上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公司实现利润6000多万元,在我看来并没有任何异常。因此,我从未怀疑过公司盈利中存在非法转移的股票利润。

2、我从未得到过公司利润来源存在问题的提示或报告。

在庭审过程中,刘心宇声称股票&ldo;过户&rdo;自始至终都是合法的;曹志雄既不清楚流通股与法人股的区别,至少尚不清楚股票交易何以违规,甚至记不清楚自己签署过几份协议;姚丽在回答公诉人询问时,指我应该知道股票违规交易的现金往来,后来在我质证时承认这只是她个人的主观臆断;钱文韬则明确表示不清楚我是否知道股票存在违规交易的问题;证人全伟的笔录中显示,因刘心宇未能提供股票交易清单,所以财务部门并不清楚股票交易细节,连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单位也未发现股票交易存在违规问题。况且,刘心宇也证实,确实曾动用东南贸易集团的资金,购买过康达股票。因此,没有人、任何渠道向我报告或提示过股票违规交易的问题。

身兼三家大型中央企业主要领导的我,不可能特别关注下属业务部门哪天抛售哪只股票之类的具体事务。既然没有任何人、任何渠道提醒我投票交易中存在问题,我也就不可能具体过问到每一个交易细节。刘心宇、姚丽认为我&ldo;应当&rdo;从财务报表中看出投资收益,并不能证明我知道股票违规交易和虚增利润的事。事实上,每月呈报我的公司财务报表并不能反映股票交易细节,否则不可能瞒过公司聘请的独立审计机构‐‐总不能说我的财务专业知识,胜过受过专业训练的注册会计师。相反,在我看来,投资部用2个亿资金从事风险很少、利润稳定的证券投资业务,将利润定期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3、因我不分管具体业务,加之作弊者刻意隐瞒,未能察觉康达股票违规操作问题。

因曹志雄分管投资部、财务部,又是涉及股票协议转让的两家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使得刘心宇能绕过我,骗取对证券业务不熟悉的曹志雄,糊里糊涂地在股票转让协议上签字。

刘心宇为了隐瞒股票违规交易的真相,竟然冒险未经我书面授权,将抛售股票所得资金长期在以职工个人名义开设的帐户上转来转去,并虚构了虚假的股票交易清单提供给公司财务部,从而使得内部监督机制完全失灵。

一个不容否定的客观事实是,作为华贸东南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东南贸易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我一直忙于职工分流安置、处理福利分房纠纷和干部违纪问题、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招商引资和重组改制、华贸东南公司下放地方管理等重点、难点工作,而公司分管领导较多,分工明确,我很少过问具体经营业务,以致对刘心宇的股票违规操作未能察觉。

实事求是地讲,对公司股票违规交易问题,我作为公司一把手负有失察的领导责任,但根本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故意。

(四)股票违规操作行为未产生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后果

正如我在上面分析的那样,我对康达股票违规操作一无所知,不应当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这里我仍对起诉书认定股票违规交易&ldo;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rdo;的指控,提供以下完全不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见解。

1、华贸东南公司与东南贸易集团一直存在债务往来,违规转让的资金不足以冲抵前者所欠后者的债务。

两公司的债务往来有工商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00年8月委托中诚信会计事务所所做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司财务账册和东南贸易集团出具的双方债务往来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有曹志雄、姚丽、钱文韬等多位证人证言相印证。时至今日,华贸东南公司尚欠东南贸易集团债务1902万元,将华贸东南公司拥有的康达股票,以&ldo;协议转让&rdo;名义&ldo;过户&rdo;到东南贸易集团的资金,尚不足抵消其所欠的债务,何谈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上的重大损失。

现查明,1998年6月我召集公司领导商议将股票抛售时,当时股票的平均成交价格约15元,现在即使考虑分红、送股等因素,复权后的每股价格也不到5元,不到原先抛售股票时价格的三分之一。回头去看,当年我的决定不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相反保障了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不仅无过而且有功。

2、东南贸易集团唯一的非国有股东每年按出资入股的土地的租金领取108万元固定回报,国有资产没有也不可能流失到非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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