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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知道,一会儿他要说出来的那番诡辩,是一把双刃剑。
法理上来说,固然是能为他的雇主、苹果公司捞到一定胜算加分的。
但是,哪怕这一招成功了,要是被广泛宣传出去,也会给苹果公司在国内消费者层面留下不良印象,对商誉是有一定风险的。
如今既然没人关注了,那就搏一把吧。
“尊敬的审判长,对于一审认定的被告人马和纱的行为定性,我方有不同意见,提请陈述。”
“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被告方代理人一再强调,马和纱小姐当初‘购买苹果公司的IPHONE-3GS手机、并破解后以此平台发送新浪微博’的行为,属于‘消费者违约使用’。
但随着本案调查的深入、以及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越来越多的在先所作所为的披露,我们有理由相信,马和纱小姐在购买手机时,就已经怀着叵测的目的和恶意。
她突破层层险阻购买当时在华夏大陆还很难弄到的IPHONE-3GS,恐怕本来目的就不是为了正常使用,而是想蓄意对苹果公司的商誉、市场形象进行诋毁。
因此,即使苹果公司的销售端在因为善意相信了她的购买动机情况下、以格式合同讲手机销售给了她,也不该构成正常的契约关系。她后来违反了这些‘所谓的契约’的行为,也不该定性为‘违约责任’,而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确切地说,是被归纳到‘侵权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杜丘明这番话,后面还很冗长。
场内少数看热闹的记者,也不太听得懂这里面的逻辑。
不过,与他过招的虞美琴,当然是第一时间听懂了。
“美琴姐,他到底是什么意思啊?”连当事人马和纱,都不禁让虞美琴给她解释一下。
“他的大意,粗略来说,就是把你比作那个当年因为‘不能算消费者、因而不能被消法保护’的打假者差不多。当然,我只是举例,法理上差得远呢。你放心,他只是陈述一种主观动机,但是证据不足的。”
虞美琴大致给马和纱轻声剖析了一下。
原来,换句人话说,按杜丘明的说法,他就是认为马和纱之所以买IPHONE手机,可能完全不是为了正常使用IPHONE手机。
甚至,都不是为了用“本条微博使用IPHONE-3GS平台发布”这条微博后缀来博眼球、博稀缺度换粉丝流量。
杜丘明认为,马和纱之所以买这个手机,目的就是“处心积虑、蓄谋已久”想“伤害苹果公司的商誉”、在华夏大陆社会营造一种“苹果公司的IOS和APP-STORE系统体系很容易被消费者攻破”的社会影响力,从而伤害那些准备与苹果公司形成战略合作利益的广大软件友商的合作信心”。
这个说法,可比那些认为“因为你王H就是以打假为业、靠买假货后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赚了很多钱。所以你的购买行为都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经营’,因此你不配被定性为‘消费者’,你的行为也不能被定性为‘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条款不该适用于你,你是知假买假来碰瓷的”还要厉害得多。
在杜丘明这番胡搅蛮缠搅浑水的描述中,那马和纱简直就成了苹果公司的敌对公司派来下眼药、爆黑料的商业间谍了。
……
大致听完美琴姐简明扼要的翻译,马和纱自己都惊得目瞪口呆。
自己什么时候成了“处心积虑要黑苹果公司商誉”的商业间谍了?
她还想再问些“那如果对方这样定性我的目的达到了,会有什么后果”之类的问题。
可是,虞美琴因为需要立刻组织反驳,所以没时间搭理她了。
马和纱只能把疑问暂时摁回肚子里。
不过,看台上的少数记者,也不都是草包。
比如,当初一审时第一场来采访过的那个外行女记者,和那个她经常追着求教的“资深懂行旁白君”卢哥,这次也依然到场了。
“卢哥,如果那个杜丘明成功证明马和纱所应承担的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那又会有什么后果呢?杜丘明为什么要这么费尽心机争这么一个看起来无伤大雅的名分呢?”外行女记者如是问。
“什么叫无伤大雅的名分?你懂个屁!这里面的门道……嘶,阴险着呢!”被称作卢哥的解说君如是答道。
……
“缔约过失责任,通俗但不精确地解释一下,大致就是指‘合同契约都没成立,或者自始无效了之后,其中一方依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比如你卖我个房子,合同签好了,我也交了10万定金,最后你反悔不卖了,那你承担的就是违约责任,把10万定金还我,再多赔我10万,这事儿就了了。如果我要强制你履约,法律是不支持的。违约责任的追究,如果有条款约定,就只能按约定。
但缔约过失责任就不一样了,因为你在合同成立之前,就有些别的法定的违法行为,导致合同一开始就成不了。但同时还因为这些明文法定的行为,给我造成损失了,所以我要你陪——
这时候,因为‘约’都不存在,我要你承担责任的方式自然就比违约责任更加灵活多样了。可以根据补偿性原则,包涵‘停止侵害’、‘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些模式了。”
解说君卢哥,对着旁边的萌新女记者卖弄了一番,总算让看台上的看官们看懂了。
虽然他的话依然很简略,不精确,但大致就是:如果杜丘明想让马和纱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之类仅靠“违约责任”做不到的承担方式来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就必须把马和纱的“违约责任”牵强附会到“缔约过失责任”上。
(如果能牵强附会成“侵权责任”,那就更好了,一劳永逸。但做不到的风险太大,所以杜丘明才退求其次,能牵强到“缔约过失责任”上。在我国的民法、合同法领域,“缔约过失责任”大致是一种介于“欺诈侵权”和“违约责任”之间的中间形态。而过去立法不完备的时候,曾经笼统地把“缔约过失责任”直接归纳到“侵权责任”之下。)
“另外,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那么即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了,那些约定的违约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然是有效的。这里面还有个坑,被告的虞律师得跳过去。不过相信我们这种搞传媒的都看得出来,人家这种顶级律师肯定不会踩,没啥好多说的。”
旁边另一个还算懂行的解说君,也忍不住对美女萌新卖弄了一下,补充了一句卢哥刚才没提到的点。
一言以蔽之,杜丘明这是变着法儿想办法,把曾经冯见雄呐喊得最响亮的那句“我知道我让你遭受损失了,但我坚持一边按用户协议你钱,一边继续坚持违约、坚持继续给你造成损失”给废掉。
不让冯见雄继续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边捅你刀子一边给你输血作为补偿”这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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