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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见雄终于彻底明白,陈德炳和柳洋为什么会在第一阶段彻底放弃抵抗了。
马和纱在冯见雄的解说下,也明白了这背后的险恶逻辑。
对于一个企业间的无形资产侵权案,或者是个人的名誉侵权案来说,搞清楚侵权事实,其实官司只能说是打了一半。
还有一半更重要的,就是侵权获利和被侵权损失的界定。
无论是版权、工业设计、专利、品牌、商誉……正因为这些东西是无形的,很难估价,所以当它们被侵犯的时候,究竟该赔多少钱,往往难以用个统一的标准衡量。
而且,这里面可以被侵犯的权利,实际上可以分到很细,就拿冯见雄眼下告的这个官司为例,人家“优品铺子”其实从头到尾都没有侵犯“三只松鼠”的商标,也没有想刻意混淆品牌。只是拿了有马和纱出镜的一些指名道姓擦边宣传“松鼠果业”的《舌尖上的华夏》剧照、片段来歪曲宣传。
但这毫无疑问也是侵权的。
拿后世加多宝和广药这种著名官司对比一下就知道,加多宝一开始要用“王XX”这个商标,会被告。改用加多宝的名字后,哪怕宣传“国内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依然会再被告一次,因为当初的包装设计上也是有工业产权的,有些特定风格和设计不能混淆——总之在商誉宣传领域,能被告的点很细很碎,无法一句话概括。
废话少说。
那么,界定侵权不当得利和被侵权的损失,要怎么算呢?
一般是这样的:被侵权一方,如果没有这次侵权,其销量会有多高,如今差额是多少,乘以纯利润率,大致核一个损失额。
侵权一方,则按照如果不侵权,他只能卖多少,侵权后卖了多少,多卖的部分乘以利润率(这里只是大致概述一个原理,大家别当法律看,我们要严谨。相关细节去查案例判决书吧)
在专利侵权案中,这两个数字是最清楚的,因为不侵权的话一个都不许生产不许卖。所以侵权者卖了多少,统统都算不当得利。
但品牌就复杂了——不假冒别人的牌子,只要产品本本分分做好,一样是可以卖出去的。原告如果要说“他换了杂牌一个都卖不掉”,这显然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这时候,就要证明自己的商誉值钱,或者在名誉权案件中,要证明当事人公民的个人名声值钱。
可惜,冯见雄和马和纱这几天刚好身陷丑闻。
而且,这桩丑闻距离柳洋的“优品铺子”侵权相关行为的时间点,只有一个多月。
所以被告方律师就拿出了这个杀手锏:咱确实擅自拿了你们做宣传,但得利只有最初的一个多月,不存在持久性的影响啊。
因为才侵了一个多月之后,你们自己都臭了啊!再打你们的丑闻招牌,还能有多少得利?
而普通人的名誉侵权案,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判赔多少呢?
其实几万块钱已经很给面子了,毕竟非名人的脸,不值钱啊。
陈德炳说20万,给松鼠果业10万,给马和纱10万,已经是一种尊重了。
在国内,这种廉价是司法的常态。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失费”问题,审判实践中几乎没见过谁被赔超过5000块的精神损失。
最极端的例子,是02~03年的时候,国内有一起著名的破天荒“天价”精神损失费赔偿案,还因为赔偿数额巨大上了央视的《今日说法》了(当时还是萨贝宁主持的节目)。
案子本身是个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被医生误诊为阴J癌,白白挨了一刀剁屌,结果最后一直上诉到省高院,破格给他赔了6万块,号称华夏最高精神损失费。(当然伤残和医疗费用的赔偿是额外算的,这6万块只是纯精神损失费。)
被白剁屌导致的尊严损失,也只值6万块,可见普通人的脸有多不值钱。
……
陈德炳是鄂中大状,他的辩术当然还是颇上台面的。
上面这番赤裸裸的观点,被他包装一番之后,自然显得非常李菊福。
他旁征博引言之凿凿,无非是两个意思:
马和纱这个被作为宣传素材的当事人,已经被网民认为是为了博出位而人尽可夫的家伙,所以拿她继续宣传已经没什么商业价值了,优品铺子也没有从这里面得到多少后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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