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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结果就是,宋朝决定北伐,尽管收复了&ldo;燕云十六州&rdo;,可是在面对金国的顽固抵抗之后,双方又回到了,继续假装和平的友好往来。当然,以当时&ldo;岳家军&rdo;的实力看来,如果金国想要抵抗住他们的攻击的话,那就得自己奋斗一下。可是如果宋朝也强大了、金国同样也奋斗了,那么蒙古又从何而谈崛起呢?
似乎问题又回到了我们前面说到的问题,如果蒙古没有崛起,宋朝和金国又该何去何从呢?在南宋发动北伐的时期,金国就已经呈现了落败之势,如果没有后来的蒙古,相信这个国家在历史上也并不会出现太长的时间。
历史就是这样有蝴蝶效应,如果宋朝真的能够全力北伐,就和没有&ldo;靖康之耻&rdo;一样,达到&ldo;殊途同归&rdo;的作用。当然,即便蒙古最终依然能够站起来,可那个时候他遇到的对手,还会是&ldo;弱宋&rdo;吗?
不要以为在战场之上,蒙古攻打南宋,就好像是捏死几只蚂蚁一样容易。实际上,在欧洲大陆横扫千军的蒙古骑兵,在宋朝没少吃亏,要不然蒙哥又怎么会战死在沙场之上呢?
尚未完成收复大业,备受&ldo;靖康之耻&rdo;压力的南宋,在面对蒙古骑兵的时候,尚且能够支撑如此之久。换言之,如果宋朝完成了土地的收复,又经过了几年的休养生息,蒙古大军想要来犯我大宋国威,好,&ldo;燕云十六州&rdo;处将他们斩于马下!
3.如果,王安石变法成功
每个朝代都会有非常出色的政治家,比如秦国的商鞅、比如明朝的张居正,而在宋朝,这个出色的政治家叫做王安石。
他的变法如果概括起来,可以分为5个大方面,第一个就是关于宋朝的机构改革。王安石早就看出来,在宋朝这个大型的国家机器之中有一些隐患,所以在1068年,也就是熙宁元年,王安石设立&ldo;制置三司条例司&rdo;。这个拗口的机构究竟是干什么用的呢?说白了就是现代国家的财政部。在变法之前,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他设置的这个机构就是为了统筹财政、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为定式。
王安石颁布的第二条法律就是&ldo;市易法&rdo;,这个法律制定得非常有意思。宋朝商人在进行商业贸易的时候,常常会碰到两种情况,货物畅销和货物滞销。货物畅销,自然是好事,可是货物滞销又该如何是好呢?
有人说,经商嘛,自然就是要承担这样的风险,天底下哪有稳赚不赔的商人呢?王安石颁布的这个法规和这个差不了多少。&ldo;市易法&rdo;主要是指政府出资金100万贯,在东京设&ldo;市易务&rdo;,当商贩的货物卖不出去,成为滞销货物的时候,就将货品收购回来,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5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2分。用以达到&ldo;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rdo;。
第三条法律是针对人口普及的。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这个条例有点类似我们现在的人口普查,它规定乡村住户,每5家组一保,5保为一大保,10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我们来看看这3项法律的最终受益人,分别是商人和农民。宋朝95的人口都属于农民和商人,王安石的变法政策主要也是希望能够通过变法促进宋朝经济的繁荣,以及宋朝局势的稳定。
有农民反映说,哎呀,我们的苛捐杂税太重了,压得我们都喘不过气来。王安石想了想,改!
国家的税收,说白了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一旦动了这一块,往好了说,那就是百姓之福,可是一旦改坏了,那这个国家的整体收入就会大幅度下降。所以在改革赋税的时候,王安石格外小心。熙宁四年,也就是1071年的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ldo;方田&rdo;与&ldo;均税&rdo;两个部分。&ldo;方田&rdo;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地肥瘠定为五等;&ldo;均税&rdo;是以&ldo;方田&rdo;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ldo;方田均税法&rdo;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还有一条是在熙宁二年九月颁布的&ldo;青苗法&rdo;。这条法律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ldo;青苗法&rdo;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致受&ldo;兼并之家&rdo;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ldo;赴时趋事&rdo;。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最后就是&ldo;募役法&rdo;,又称&ldo;免役法&rdo;,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东京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ldo;免役法&rdo;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ldo;助役钱&rdo;。&ldo;免役法&rdo;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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