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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第1页)

至于所谓&ldo;承平时代&rdo;,则更无人治可言。&ldo;人存政举,人亡政息&rdo;的事情是有的。但举也好,息也好,却与个人的品质、才干、魅力无关,也与政策本身的好坏无关,甚至与这个人的死活无关,而只与这个人的官位有关。如果是官(当然最好是皇帝),则无论蠢如刘禅,或者贪如严嵩,其政也举;如果不是官,或被罢了官,则无论能如曹操,或者清如海瑞,其政也息。政之举与息,惟与官之存亡相联系。官存,则其政也举;官罢,则其政也息。所以是&ldo;官治&rdo;,不是&ldo;人治&rdo;。

&ldo;官治&rdo;的依据就是&ldo;礼&rdo;。因为礼规定了君尊臣卑,官尊民卑,上尊下卑,同时也规定了高贵者代表着真理和道德,卑贱者则一定愚昧无知,时时都需要接受教育。这就叫&ldo;惟上智与下愚不移&rdo;。所以,一个人即便才高八斗学富五车,如果不是官,就等于什么学问都没有,什么意见都不对。相反,皇帝的看法即便愚不可及,丹陛之下也总是一片颂扬:&ldo;皇上圣明。&rdo;长官的报告即便废话连篇,上级的决定即便谬以千里,也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总之,皇帝总是圣明的,长官总是英明的,上级总是高明的‐‐&ldo;三明主义&rdo;。

显然,官治就是礼治,而礼治则本之于德治。因为德治是一种&ldo;软控制&rdo;,如无礼法和礼仪之具体化,就无法操作。可见礼只是手段,德才是目的,官则是德与礼或德治与礼治的人格化。因此,官治也好,礼治也好,便都可以说是&ldo;以道德代法制&rdo;。

抽象地讲,&ldo;以道德代法制&rdo;也未必就不好,如果确能代替的话。原始氏族社会就没有法或法制,靠什么来管理,来处理和维系人际关系?靠道德,靠礼仪。中国古代社会的德治和礼治,其实就是从原始氏族社会继承过来的。它既然在原始社会行之有效,就不能说在古代社会一定不可实行。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评说&ldo;以道德代法制&rdo;的是非对错,而要问:第一,中国古代社会为什么要&ldo;以道德代法制&rdo;?第二,用以代替法制的,是一种什么样的道德?第三,这样一种制度空间可行不可行?

这就要说文化了。

的确,以道德代法制,正是中国文化的性质决定的。前面说过,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对于这样一种文化而言,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群体生存。这就只能靠道德,不能靠法制。回为法制只能规定人们不准做什么,不能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比如它只能规定不得伤害他人,却不能规定必须热爱他人;只能规定不得损害群体利益,却不能规定必须为群体谋求利益。即便规定,也顶多只能规定你出力,无法保证你尽心。对于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群体团结,法制在许多方面都是无能为力的。比方说,一个人够不够意思,讲不讲交情,能不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有没有为群体利益献身的精神等等,法制都管不了。所以,法制代替不了道德。相反,道德却有可能代替法制。你想,如果每个人都是正人君子、菩萨圣贤,这样的社会,还需要法制来防范或者保护某个人吗?

显然,&ldo;以道德代法制&rdo;是否可行,关键在于有没有呆能使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在这里,重要的是&ldo;一个都不能少&rdo;。因为&ldo;千里之堤,溃于蚁穴&rdo;。有一个不道德的,就可能会有十个、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最后就是不可收拾。但,有谁能保证一个不落地都是道德高尚者呢?没有。至少目前没有。所以,&ldo;以道德代法制&rdo;就只能是理想,变不了现实。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坚持&ldo;以道德代法制&rdo;?

因为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上,产生不了法制。法制有一个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平等,也才能够产生法。什么是法?法就是&ldo;全民公约&rdo;。它的前提,是首先要承认所有人都是单独的、个体的、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正因为这些人都是单个的,相互之间没有依附关系,谁也管不了谁,谁都想自行其是,因此,如无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制约,势必天下大乱,谁也无法生存。这就需要有一个对每个人都管用的东西。显然,对于这些人格既独立、意志也自由的个个人而言,只有他们自己的共同约定,才可能对每个人都管用。这就是法。换言之,法,就是某一社会中全体个人的共同约法。它既然是大家共同约定的,当然每个人都得遵守,同时当然也会无所偏私地保护每个人,这就叫&ldo;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do;。可见,法制文化的前提,是个体意识,是人与人之间的独立和平等。独立,才会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制。

人格不平等的人确实无须乎法。&ldo;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rdo;既然如此,还要法干什么?有律就行。比方说,谋逆,凌迟;大不敬,斩立决;不孝,绞;以及&ldo;十恶不赦&rdo;(即谋反等十种最严重的罪行不得赦免)等等。显然,律的作用,不地审为了统治都在实施惩罚时操作方便,同时也显得&ldo;公平&rdo;而已。因此它又叫&ldo;刑律&rdo;、&ldo;律条&rdo;。即便被称作&ldo;法律&rdo;,也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相去甚远,完全不是一回事。

人格不平等的人也产生不了法。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可商量的,只有服从,无法约定。皇帝口衔天宪,乾纲独断,令行禁止,说一不二,约什么法?所以,中国古代只有&ldo;王法&rdo;,没有&ldo;约法&rdo;。虽然也有&ldo;约法三章&rdo;的说法,但那&ldo;约法&rdo;从来就是单方面的。比如刘邦入咸阳,与秦中父老的&ldo;约法&rdo;(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便不过是刘邦单方面宣布的新王法。新王法比旧王法好,秦中百姓无不拥护。即便不是拥护,也无可奈何,因为根本就没有商量。王法王法,就是王的法,子民岂能置喙?

同样,所谓&ldo;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rdo;,也是骗人的鬼话。王子能犯什么法?除非是谋反。其他的,便只能叫&ldo;过失&rdo;。即便有了过失,也要另找替罪羊,由他人代为受过。比如皇太子读书不用功,受罚的便只能是陪读者。春秋时,晋悼公的弟弟公子扬干犯军规,执法官魏絳也不过只是将其车夫斩首。魏絳的&ldo;执法如山&rdo;是有名的,也不过如此而已。这就是礼,就是&ldo;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rdo;,没什么平等可言。况且,如果王子犯法,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要与庶民同罪,那么皇帝犯法又与谁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不通吧?

法制既然无由产生,则只能诉诸道德。

道德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行为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两种: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平等的关系产生平等的道德,不平等的关系则有赖于不平等的&ldo;伦理&rdo;。中国古代社会所谓&ldo;伦理道德&rdo;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即:别内外、定亲疏、序长幼、明贵贱。因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君要臣遵守的(忠),君不必遵守;父要子做到的(孝),父不必履行。没有一种对每个人都同等有效或必须共同遵守的的&ldo;公德&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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